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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 (1995年12月25日 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 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计划是对审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方式所做的规划,是注册会计师从接受审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计划。 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计划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计划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做的详细规划与说明。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计划应当贯穿于审计全过程。 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 应当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据以确定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 (一)年度会计报表; (二)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 (三)重要会议记录; (四)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六)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七)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所在行业的影响; (八)其他与编制审计计划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上一年度审计档案,关注以下事项,并考虑其对本期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上一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 (二)上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 (三)上一年度的重要审计调整事项; (四)上一年度的或有损失; (五)上一年度的管理建议要点; (六)上一年度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如首次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六)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七)关联者及其交易; (八)国家新近颁发的有关法规对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 (九)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十)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十一)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 第八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总体审计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并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工作协调,但独立编制审计计划仍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计划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审计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审计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审计计划的修改、补充意见,应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同意,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三章 审计计划的内容与编制
第十三条 总体审计计划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三)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四)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 (五)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六)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七)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各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程序; (三)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可以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完成。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第四章 审计计划的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 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对具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二)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三)重点审计领域中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四)重点审计程序的制定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对审计计划的审核和批准意见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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