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9/12  访问:2375

 

粤国税发[2013]18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定于2013年9月10日至11月15日对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和已办理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重点内容
  (一)执业资格情况。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执业质量情况。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参照国税发〔2007〕47号文);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二)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在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未按规定予以回避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3)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4)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5)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6)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7)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8)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9)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没有进行执业备案登记却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五、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含分所)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团体会员证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工商部门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会员证原件。
  六、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分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查
  事务所(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查,如实完整填写年检登记表,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在《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自查完成后,事务所(分所)应将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于9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二)广州、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审核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将年检材料汇总,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
  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各市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组成检查组,对全省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
  七、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深入细致,取得实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涉及内容较多,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不能走过场,对去年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纠正,要进行核查,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上报,情况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总结,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10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及《税务师事务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罗聪钟鸣 电话:37630853  87356619)和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对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八、其他要求
  年检期间,原则上不受理转所、转籍(转出)申请。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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