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资产评估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配套性操作细则[试行]

时间:2013/5/15  访问:1858

 

粤评协[2013]16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粤财工[2013]127号)要求,2013年4月19日起,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受理、受理审核、批复前公示;资产评估机构变更申请受理、审核和备案及核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办理。具体事项将进驻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报送相结合方式进行。为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工作,现将有关调整后的操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一)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请人。
  (二)申报流程。
  申请人网上在线申报,并获取受理号→省评协网上初审,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省评协审核,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意见书→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复核无意见,省财政厅出具批文→省评协在网上办事大厅中办结,并办理申请人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入会手续→申请人办理转所、新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等手续→申请人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深圳市申请人到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申领)。
  (三)各流程具体操作指引。
  1.网上在线申报。
  广东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网上办事”→“按事项分类”→“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含分支机构)在线申报”→录入申报信息→在附件处添加全部纸质材料扫描件(深圳市申请人上传的扫描件中应有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出具的相关意见,附件的限定格式为 doc,xls,ppt,wps,txt,zip,rar 的文件)→提交申请,获取受理号(提交后不能修改)。
  2.报送纸质资料。
  申请人在网上核查初审结果→结果显示“初审通过,已受理” →则于“已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资料(一式两份,深圳市申请人需同时向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报送一份)→省评协结合网上上传资料,核对纸质资料,并出具受理意见书。
  申请人在网上核查初审结果,若结果显示“资料不符,不受理”,则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并重新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3. 新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手续。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入会等相关手续后,30日内向省评协办理人员转入及备案手续,并领取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人员转入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转入人员与新设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转入人员的专职证明等(在新设机构购买的社会保险凭证或双师执业证明)。备案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申领表、新设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终止申请
  (一)适应范围。
  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终止。
  (二)申报流程。
  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网上在线申报,并获取受理号→省评协网上初审,反馈审核结果→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省评协出具变更备案回执→注销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并出具注销公告(仅适用于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情形)→省评协在网上办事大厅中办结,并办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变更手续→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持旧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换领新的资产
  评估资格证书(仅适用于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情形,
  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到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换领)。
  (三)各流程的具体操作指引。
  1.网上申报流程。
  广东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网上办事”→“按事项分类”→“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在线申报”→录入信息→在附件处添加全部纸质材料扫描件(深圳市申请人上传的扫描件中应有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出具的相关意见,附件的限定格式为 doc,xls,ppt,wps,txt,zip,rar 的文件)→提交申请,获取受理号(提交后不能修改)。
  2.报送纸质资料。
  申请人在网上核查初审结果→结果显示“初审通过,已受理” →则于“已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资料(一式两份,深圳市申请人需同时向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报送一份)→省评协结合网上上传资料,核对纸质资料。
  申请人在网上核查初审结果,若结果显示“资料不符,不受理”,则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并重新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四)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发生地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等,只需向省评协提交纸质变更材料(一式两份)。
  三、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申请
  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立的,参照本细则第一点执行;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参照本细则第二点执行。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办理细则等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评协反馈。
  联系人:孟萌、肖雯
  联系电话:020-83176528、83176527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含分支机构)办事指南
  2.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变更办事指南
  3.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申领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3年5月14日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含分支机构)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及国家相关规定。
  二、办事对象:所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请人。
  三、办理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规定。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二)资产评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四、所需资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报材料。
  1.设立资料(一式两份)。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增加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应提供:学历证复印件;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股东)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证明;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股东)工作鉴定表;合伙(股东)协议;出资比例不高于10%的有效证明;参加中评协专项培训合格的有效证明。
  2.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记录证明资料(一式一份)。
  《注册资产评估师最近3年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证明》;注册资产评估师最近连续3年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正文(含摘要)复印件(每一年度至少抽取一份,复印件须由出具该业务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鉴定表》。
  3.转所资料。
  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转所申请书(一式一份)(需注明是否曾是转出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并由转出机构确认盖章);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若转所人员曾是原转出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及工商变更后的股东名单复印件各一份。
  (二)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报材料。
  1.设立资料(一式两份)。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所辖财政部门批文及资产评估协会的书面意见;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2.转所资料。
  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转所申请书(一式一份)(需注明是否曾是转出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并由转出机构确认盖章);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若转所人员曾是原转出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及工商变更后的股东名单复印件各一份。
  (三)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分立后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除提交同(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2。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3。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五、业务表格
  附表1:关于设立 的申请报告
  附表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附表3: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附表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
  附表5: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附表6: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附表7: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附表8: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附表9: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附表10: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附表11:注册资产评估师最近3年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证明
  附表1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鉴定表
  附表13: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证明
  附表14: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工作鉴定表。
  六、办结时限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 资料寄送地址及邮编
  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六楼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部,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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