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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评协[2013]6号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做好2013年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要求,我省决定于2013年3月开展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报备的要求 (一)报备范围。 2013年1月1日前在广东省内(含深圳市)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报备审查的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重点审查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是否符合规定的专职情况;配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规定人数;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补充法定评估师人数;是否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情况。 2.资产评估业务收费:重点审查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按照粤价[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3.资产评估机构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情况:重点审查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单独设立“职业风险基金”账户进行核算;是否制定了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情况。 (三)报备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须确保报备信息与本机构现有实际情况相一致,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201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2)。 4.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和专职情况汇总表(附件4)。 5.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应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列示,附件5)。 (四)报备时间。 请非深圳地区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资料申报同时向省资产评估协会提交上述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书面报备材料,并同时发送附件1至5的电子文档(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上报当地资产评估协会,由当地协会统一汇总报送省资产评估协会)。 请深圳市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13年4月1日前向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上述提交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书面报备材料,并同时发送附件1至5的电子文档,由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审核汇总并出具相关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资产评估协会。 二、其他事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存在发生变更事项尚未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情况的,请在本次报备材料中一并提交相关变更备案材料。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填写或提供的报备材料应当与机构现有实际情况一致,有关复印件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母公司与分公司分别单独上报。 通讯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六楼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部)。 邮编:510030 E-mail:gdicas@126.com 联系人:孟萌、胡淼 联系电话:83176528、83176527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201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3.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及专职情况审核汇总表 4.资产评估机构累计执业奉献基金账户信息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3年3月5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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