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5/9 访问:1593
会协[2012]122号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的有关规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应当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报备。为进一步明确业务报备工作的有关要求,保证业务报备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信息应由各证券所总所统一填报,报备工作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 二、各证券所要高度重视业务报备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报备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备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是确保所填数据单位与系统给定的单位一致;二是确保审计调整前后数据、审计收费的准确,审计调整后数据应与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一致。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启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二期)”试运行的通知》(财监便[2012]1号)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已启动试运行。参加试运行的证券所可通过二期系统(http://cpa.acc.gov.cn)进行业务报备;未参加试运行的证券所仍通过原系统(http://www.acc.gov.cn)进行业务报备。 四、如已上报的数据有误,请及时告知我会,由我会退回事务所修改,避免为更正信息进行多次报备。 五、报备工作结束后,我会将对各证券所的业务报备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未按时、未按要求报备的,我会将予以通报。 为加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便于我会与各证券所的沟通,请各证券所于2012年5月14日前将本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和业务报备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信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我会。 各证券所在业务报备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会业务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周萍 电话:010-88250184 传真:010-88250055 电子邮箱:monit@cicpa.org.cn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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