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新版《个人会员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1/24  访问:1340

 

中税协秘发[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适应注税行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个人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税协决定换发新版《个人会员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会员证》改版的设计思想
  在新版《个人会员证》的设计中贯彻了:
  (一) 更好地服务于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二) 配合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
  (三) 满足港澳地区持证人的需求,做到与国际接轨;
  (四) 方便会员的使用和保管。
  为了提高每位会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归属感,新版会员证将原执业会员证和非执业会员证合并为一证,统一为《个人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证》的制作及发放单位
  中税协是《个人会员证》的制作单位,负责指导证件的发放工作。各地方税协是《个人会员证》的发放单位,负责发放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个人会员证》的发放对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是中税协的个人会员,无论目前是否在事务所执业,均应申请换发或领取《个人会员证》。
  四、旧版会员证的有效期
  换发新版会员证的同时,旧版会员证作废。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执业、非执业会员,旧版会员证的换发工作预计2011年12月31日完成;对于不在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考虑到这部分会员的工作地分散、流动性大等原因,有效期可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个人会员证》换发工作安排
  考虑到换发《个人会员证》工作量大、任务紧,为高效推动该项工作,减轻各地方税协的工作量,经过试点并采纳地方税协建议,中税协决定个人会员证的基础信息页由中税协统一打印,地方税协负责换发。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个人会员证》集中换证工作于11月11日正式启动,预计12月31日前完成对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执业和非执业会员的换证工作。
  (二)按照《关于对个人会员证打印信息进行复核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1〕086号)规定,由中税协根据信息系统数据统一打印基础信息页。
  (三)中税协将以事务所为单位,按照个人会员所在事务所的团体会员注册号排序,将打印好基础信息的会员证和新证所需的年度检验标识交付地方税协。
  (四)各地税协收到打印好的会员证后,应及时通知本地个人会员领取新版个人会员证。
  1、个人会员换证时需提交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由地方税协粘贴至证书指定位置并加盖钢印、地方税协印章。
  2、地方税协为年检合格的个人会员按照会员类型粘贴合格标识。
  3、个人会员换证时应交回旧版个人会员证(《执业会员证》或《非执业会员证》)。
  (五)对在2010年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中自愿取得等级的个人会员,中税协在打印基础信息页的同时,在其新证的指定位置粘贴相应等级标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个人会员证换发工作,既有利于协会提高会员会籍管理水平,又有利于完善会员服务职能,各地方税协要结合自身实际,安排专人专职负责,做好换证工作。
  (二)认真实施,加强沟通。对于换证工作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地方税协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如有需要请及时与中税协(注册部)联系,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上下联动,加强宣传。通过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将会员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展广泛宣传,多渠道告知个人会员换证信息,以利于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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