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国债投资所得税处理

时间:2011/7/6  访问:161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还对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国债成本确定问题和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等做出规定。

    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粤ICP备10060629号 法律声明 | 您是第9085643位访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