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6/30 访问:2751
为方便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做出明确。 文件规定,“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范围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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