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对外资企业12月是否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