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纳税人自查的通告

时间:2010/10/11  访问:1610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纳税人自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8
编辑时间:2010-10-9
实施时间:2010-10-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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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税收秩序,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地方税收纳税人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在我省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
  二、自查期限
  自查年度为2007年至2009年。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止,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自我检查。如有未按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应将少缴未缴税款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报告,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2010年以来,在本通告发布前已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自查的纳税人,如新发现有少缴未缴税款情况的,也应按上述要求补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未按要求进行自查和补缴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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