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时间:2008/12/12  访问:2052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3 5号),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商定有关工作分两步推进,第一步(第一阶段)组织广州等12个市按照中山等8个市的模式进行全责征收,第二步(第二阶段)在2009年再进一步研究完善。按照以上安排,现制定第一阶段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有利于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三、全责征收的具体程序

  (一)缴费、参保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有关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二)申报

    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并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

    (三)审核(核定)。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保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不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征收、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分险种划入财政专户。

    对经审核确属重收多收的社会保险费,暂按粤财社[2002]13号文的规定办理。

    (五)追欠、查处。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2000年起),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收。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前(1999年底前),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催缴,并提供欠费单位详细资料,具体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

    地方税务机关追收欠费、稽核的有关数据应在当月底前汇总后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记账。

    地方税务机关应实时将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地方税务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已确认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分地区、分险种编制<<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连同缴入财政专户的划缴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财务会计记账。

  四、争议处理

  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参保人无法按规定领取社保待遇的行政争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五、参保扩面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编制本地区社会保险参保扩面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下达。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六、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后,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将应上解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通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它险种的省级调剂金划解工作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已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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