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评协关于转发《关于粤价〔2006〕167号及粤价〔2007〕4号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6/28  访问:2439

粤评协〔200724

 

珠海市评协、深圳市评协、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粤价〔2006167号及粤价〔20074号文的处理意见》转发至你们。请各机构收到通知后,抓紧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办理过程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协会联系。

附件:关于粤价〔2006167号及粤价〔20074号文的处理意见

○○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粤价〔2006167号及粤价〔20074号文的处理意见

 

粤府法函[2007]346

 

 

省物价局、省工商局:

    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工程造价协会、土地估价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于2007312日联合向我办提交《关于提请撤销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6]167号文及粤价[2007] 4号文的函》,认为你们于2006728日和20071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6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4号)两份文件,对我省境内的各类价格评估机构(包括房地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旧机动车评估机构、工程造价评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设定了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请我办对上述两份文件进行审查并予撤销。省建设厅于2007613日向我办提交《关于提请撤销省物价局[2007] 4号文的函》(粤建房函[2007]197号),也提出同样意见。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第93号令)的规定,我办对上述审查请求予以受理,并于2007 426日就两份文件有关问题征求你们(粤府法征[2007]32号)意见,你们分别于200766日、200764日复函我办(粤价函[2007]259号、粤工商企函[2007]145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办对粤价[2006]167号和粤价[2007]4号两份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关于文件的制定发布问题。

两份文件以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的名义发布,对我省“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因此属于《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经查,两份文件均未经我办审查,也未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属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文件的内容问题。

    (一)目前对于各专业评估机构(房地产、土地、资产、工程造价等),国家均有相应法规就其资质管理作出规定,上述机构是否应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的规定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的适用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应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

    (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号令)第七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83号令)第五条第三款、《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赔号令)第七条等的规定;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设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前提下,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人才有义务在申请注册登记和办理年度检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成为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将某一行政许可项目作为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处理的依据。你们发布的两份文件,规定了各类价格评估机构需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后方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办理年检;依据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门规章,其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们自收到本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发文撤销粤价[2006]167号及粤价[2007]4号两份文件,并将相关处理文件抄送我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0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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