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12/10财税[2002]191号)

时间:2006/5/23  访问:1847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12/10财税(2002191)

来源: 西部产权交易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

版权所有: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粤ICP备10060629号 法律声明 | 您是第8316295位访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