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5/12/22 访问:2259
营业税优惠政策汇编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院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6、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7、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8项内容:(1)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 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 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 避孕节育咨询; (8) 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以上同样的优惠政策。这里所指的退役士兵是: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10、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1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 13、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14、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15、对国家储备粮、棉、油、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6、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17、为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地方规定标准),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8、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含军工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收取的收入。 19、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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