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明确购房人办理退房契税问题

时间:2011/5/16  访问:1035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进行明确。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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