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省与市县改“五五”分税

时间:2011/1/12  访问:1003

  今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除南方电网公司等企业所得税及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均由省级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省级与市县分享比例由“四六”调整为“五五”。
  内容理顺关系,调整比例
  据了解,广东此次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理顺所得税分配关系。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做法,除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省级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
  二是调整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比例。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省级固定收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属于中央固定收入和省级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利息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省级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
  意义存量不变,增量调整
  总体来看,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坚持分税制基本框架稳定,理顺与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不相适应的所得税分配方式,并对省与市县共享“四税”分成比例进行小幅调整,具有“大稳定,小调整,存量不变、增量调整”的特点。体制调整后,有关税收收入存量和增量部分都按统一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县库,对影响省级和市县既得利益部分,通过核定税收返还补助地方或上解省级。体制调整方案的设置立足增量调整,合理确定财力集中度,既确保实现区域财力差距逐步缩小的发展目标,又兼顾各地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为珠三角地区保留支撑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财力。
  而改革后省级集中财力的分配使用,主要用于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财政保障能力和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据悉,我省还将继续研究省级财力集中后的具体分配方式问题,使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更加科学、合理。
  背景省级财政承担压力越来越重
  1994年中央实施分税制改革后,1996年起,广东省也开始实施分税分成财政体制改革,确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不过,广东也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县域财力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数据显示,2008年广东地区发展差异系数为0.746,高于全国0.58的平均水平,更远高于江苏、浙江、山东等沿海发达省份。2009年,东西北地区人均GDP及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仅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1/4和1/6,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8项基本公共服务人均支出不到珠三角地区的一半,与《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区域间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差距控制在20%以内的目标有较大差距。
  受中央体制改革和省级财政收入结构性因素影响,2009年省级一般预算收入占全省的比重降至19.9%,明显低于全国23.5%和东部地区23.8%的平均水平,比所得税分享改革前2001年的26.7%下降了6.8个百分点,并呈逐年下降态势。由此,省级财政承担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欠发达地区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完善生态地区发展补偿机制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压力越来越重。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现状迫使广东亟需通过调整完善财政体制,合理调整省和市县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在保障市县既得财力和经济发展积极性的基础上,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为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适度均衡地区财力,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距奠定体制基础;为最终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目标和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提供更坚实的财力保障。
 
 
版权所有: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粤ICP备10060629号 法律声明 | 您是第7663550位访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