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证券法等法律

时间:2013/7/1  访问:20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证券法等作出修改。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前《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业内人士表示,股东同比例增资行为和变更公司形式对金融市场稳定、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较小,可由公司自主决定,因而此次修改将相应内容调整为“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批准,同时删去变更公司形式审批的有关规定。该人士还介绍,此次取消或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证券法》在内的11部法律,涉及取消或下放一批行政审批权,助力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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