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融券相关问题

时间:2013/3/19  访问:247

 

    原文标题:上交所: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融资融券自家股票

    上交所今日晚间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通知规定,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这3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合并计算,也应当符合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通知明确,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通知强调,上交所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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