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时间:2010/8/11  访问:955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就企业会计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十种问题予以明确,部分问题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这十种问题是: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九、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十、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版权所有: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粤ICP备10060629号 法律声明 | 您是第7711788位访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