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中介机构"涵义规范涉税鉴证

时间:2011/12/14  访问:476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下发《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就有关问题发布公告说明。

公告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的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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