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06/10/8  访问:1560
       新华社北京10月5日电  (记者韩洁)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已设立专项资金用来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据悉,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而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则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根据《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经济效益以及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等条件。

    据悉,国家将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目标是“十一五”时期把中小企业创造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十五”末期的60%左右提高到65%左右,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到2005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GDP的60%左右,上缴税收接近国家税收总额的50%,解决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我国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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