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3 访问:673
为了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的管理,推动证券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近日,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母子公司试点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75号),对证券评估机构参加母子公司试点中有关问题做出进一步规范。 文件规定,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母公司向作为子公司的评估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不受《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35号)第三条第(四)款“不得从事股权投资”规定的限制。 经批准作为子公司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不受《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规定的限制;自然人股东中持有不少于剩余50%股权(扣除法人股)的,应当最近3年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分别履行年度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在报备事项中涉及评估业务收入的,应当分别独立计算。 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非证券评估机构子公司,试点期间以及母子公司关系解除后3年内,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母子公司试点过程中有关变更事项,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35号)规定: 三、关于内部管理问题 (四)证券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营运管理,应当为评估业务和机构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务保障,并不得从事股权投资。 《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规定: 一、关于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申请条件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延伸阅读: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 《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347号)规定: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发展优质评估机构的技术、管理优势,实现规模化、品牌化、跨区域发展,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财政部决定在资产评估行业开展母子公司试点工作。 财政部将鼓励证券评估机构集团化发展,采用母子公司经营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的先进成果,发挥评估机构的品牌、技术、管理优势,增强评估机构核心竞争力,是评估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财政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证券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母子公司试点的重要意义。 财政部指出,母子公司试点工作要按照“统分结合、合理规范、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科学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控制机制、统一内部培训体系、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信息系统为目标,试点机构要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探索科学有效、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母公司在企业品牌、执业经验、人才管理、运营机制、胜任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以点带面,形成合力,发挥规模优势,实现做大做强做优。 母子公司试点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具体条件和程序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另行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母子公司试点工作中,涉及到子公司股权变更等问题,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延伸阅读: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 《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和较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推动评估行业科学发展,财政部制定了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战略。 “做大”是指评估机构在业务收入、人员数量等方面达到较大规模;“做强”是指评估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做优”是指评估机构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财政部指出,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培育出3到5家年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评估师人数达到200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旗舰型”评估机构;3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3千万元,评估师人数达到50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能够胜任国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10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500万元,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地区竞争力的评估机构。 财政部鼓励评估机构实行强强联合、强弱联合,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跨区域发展。在兼并联合重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股权变化、人员安排、业务衔接、档案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要切实整合执业资源、执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实现优势互补。 财政部将适时修订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改革分支机构管理,完善分支机构运行方式,选择有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体制实行集团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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